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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污染设 施拆除或闲 置审批 | 1.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 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 果。 2.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 批结果。 3.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 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 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8 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 〔2017〕42 号) | 自该信息 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日内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绿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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