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绿春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绿春县 发布日期:2020-11-26 浏览次数: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

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申请

县级

乡级

1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务服务中心

2

征地前期准备

拟征收土地告知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云南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3

征地前期准备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1.《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云南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4

拟征地听证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云南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5

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报批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6

征地批准文件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7

征地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1.《土地管理法》;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8

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1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11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