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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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zfbgs/2026-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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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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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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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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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贯彻执行《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云发〔2025〕10号)《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及《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红财发〔2025〕45号),结合绿春实际,修订完善发布《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绿春县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
三、修正内容
《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有九章三十九条,作出修改调整的部分如下:
(一)城市间交通费
原《办法》规定:根据《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报销。
新修订《办法》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相应交通运输正式票据报销,对未提供相关正式票据的不予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
原《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新修订《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差目的地为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三)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
原《办法》规定:县级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为:绿春县城区范围内(城市公交覆盖)。
新修订《办法》规定:绿春县城区范围内东侧至分水岭为界;南侧沿松东公路(松东村)至广吗村为界;西侧至二号桥为界(岔弄社区管辖区域在该段界内);北侧牛洪社区管辖区域至阿迪村委会驻地为界(阿扎各、高山寨村在该段界内)。
(四)住宿费
新增部分: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50%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每天报销的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五)新增内容
1.根据工作安排赴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支援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单位派出的挂职干部、借调和跟班学习等人员,通过组织部门审核备案,且在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接收单位驻地无住房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2)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原则上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3)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可凭据由派出单位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应当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到县内跨乡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10%执行;州内跨县市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15%执行;省内州外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20%执行;省外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0%执行,其他城市不高于30%执行,水、电、燃气等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接收单位不安排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按实际在岗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给予伙食补助,其中:到县内跨乡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20元伙食补助费,州内跨县市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20元伙食补助费,省内州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30元伙食补助费,省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40元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
省、州、县委组织部选派赴中央和其他地区跟班学习、挂职、进修、驻村工作队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将电子收付作为收交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主要方式的要求
县级党政机关要将电子收付作为收交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主要方式。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须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完成费用缴纳。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证明。县级党政机关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收取费用的收支管理,做好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杜绝发生“小金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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