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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发
  • 索引号
    lcxzfbgs/2026-00067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4-2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



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的决策部署,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云发〔2025〕10号)《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及《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红财行发〔2025〕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级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县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频次和人员数量。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严控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范围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城际列车、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私家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城际列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城际列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杜绝隐形浪费。

(一)公务出行直达省内铁路沿线各州(市、县)的,原则上选择火车出行。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或动车出行,原则上乘坐软座或规定等级席别,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或动卧,按照软卧或动卧车票凭票报销。

(二)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行李托运),也可选择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买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机票的,应当提供相关低价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短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险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购买。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除乡镇之间、乡镇与村(组)之间按0.6元/公里报销外,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详见附件1、2),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自行住宿。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地点的,出差人员应当主动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 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50%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每天报销的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十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差目的地为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详见附件1、2)。

第十 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通过公务差旅一体化平台及时主动、足额交纳差旅伙食费。接待单位按照勤俭节约、安全卫生、就近便利原则协助安排用餐。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向接待单位交纳。在宾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费用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内出差,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要坚持轻车简行、集中乘车、绿色出行,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 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州内或县内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年内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调动到州外工作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二十 县级部门组织的会议或培训期间,参会代表或参训学员食宿行安排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由会议组织单位或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但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由派出单位从严审批并按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第二十 根据工作安排赴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支援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单位派出的挂职干部、借调和跟班学习等人员,通过组织部门审核备案,且在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接收单位驻地无住房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原则上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三)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可凭据由派出单位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应当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到县内跨乡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10%执行;州内跨县市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15%执行;省内州外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20%执行;省外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0%执行,其他城市不高于30%执行,水、电、燃气等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接收单位不安排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按实际在岗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给予伙食补助,其中:到县内跨乡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20元伙食补助费,州内跨县市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20元伙食补助费,省内州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30元伙食补助费,省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40元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

省、州、县委组织部选派赴中央和其他地区跟班学习、挂职、进修、驻村工作队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控及报销管理

第二十 县级党政机关是单位差旅业务管理的主体,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公务差旅事前审批、差旅费报销审核、监督问责等进行具体细化,规范差旅行为。

县级党政机关要准确列支差旅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报销费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单位业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差旅资料。

县级党政机关要将电子收付作为收交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主要方式。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须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完成费用缴纳。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证明。县级党政机关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收取费用的收支管理,做好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杜绝发生“小金库”现象。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相应交通运输票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接送机、订票等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出租小汽车、私家车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主动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交费凭证,也可索取相应的票据、税务发票等作为交费凭证,取得的凭证可作为相关费用报销的附件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确实无法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可索取其他收款凭证、移动支付转账记录作为交费凭证。

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的,无法取得相关凭证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事前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等交通运输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凭证的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通过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平台“公务之家”(以下简称“公务之家”)预定差旅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酒店的,“公务之家”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预定的,出差人员须将交通运输票据、住宿费发票上传到“公务之家”,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相关差旅费用,刷卡支付的,报销时需附刷卡单据或电子支付凭据。

三十 县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 出差人员乘坐县级部门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交纳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为:绿春县城区范围内东侧至分水岭为界;南侧沿松东公路(松东村)至广吗村为界;西侧至二号桥为界(岔弄社区管辖区域在该段界内);北侧牛洪社区管辖区域至阿迪村委会管辖区域为界(除伙么外)。驻绿春县级单位在保障区域范围内执行公务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自行承担出行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 县级党政机关应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县级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派驻单位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反映。

县级党政机关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接待单位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开展公务接待相关工作,做好台账登记,要对收取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费用收交相关工作转嫁到食堂、提供车辆的经营主体。

第三十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加重接待单位和基层负担。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 各乡镇、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党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

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等特殊公务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绿政发〔2024〕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2.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3.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1

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

补助

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10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

11-3月

1200

675

525

100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荣城县)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10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

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10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10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10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10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1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10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10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10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10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10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

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10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10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10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12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1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10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2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10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3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12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4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5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12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件2

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

补助

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480

380






100

2

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480

330






100

3

红河州内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屏边县、元阳县、金平县、红河县)

360

300

220






100

4

绿春县内

250

170

120






100

附件3

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解答

一、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与2024年印发的《绿春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不同?

(一)城市间交通费

1.乘坐交通工具特别是汽车必须凭据报销。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相应交通运输正式票据报销,对未提供相关正式票据的不予报销。

凭据报销通常是指根据单位制定的内控管理、财务制度和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等,提供能够证明支出合理性和合规性的各种文件和记录来进行报销。这些凭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出差申请审批单、交通运输正式票据、出行具体信息等。

2.关于其他交通工具。根据《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未对除出租小汽车、私家车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作限制性要求。鉴于绿春县地处边疆边境,客观上存在公共客运车不能直达部分边远乡镇、村(组),发车班次较少等情况。各部门应在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时效的前提下,可根据部门实际,参考市场化定价的相应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票价金额,综合实际出行成本等因素,在单位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中对于乘坐除出租小汽车、私家车外的其他交通工具进行自主具体细化,合理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但务必遵循“事前申报、单位审批、凭据报销”的原则。

3.提倡火车出行。为降低部门公务运行成本,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公务出行直达省内铁路沿线各州(市、县)的,原则上选择火车出行。原则上选择火车出行的前提是“直达”,如遇特殊紧急等情况,可结合本单位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遵循“事前申报、单位审批、凭据报销”的原则合理选乘交通工具。

4.购买飞机票方式扩宽。根据《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行李托运),也可选择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买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机票的,出差人员应当提供相关低价证明材料。

(二)住宿费

根据《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50%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每天报销的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例:某单位安排一名其他人员张某到A县和B市出差,A县住宿费标准限额220元/人·天,B市住宿费标准限额380元/人·天。若张某一天内先后去了A县和B市出差,中午在A县宾馆住了半天,支付了住宿费110元。当天晚上到达B市且需要到宾馆住宿,张某在B市当天的住宿费限额为380-110=270元以内。也就是说,同一天内可报销的A县住宿费与B市住宿费合计不能超过最后到达目的地B市对应的同级别住宿费标准限额。

(三)伙食补助费

根据《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新修订的《办法》与省级标准衔接一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差目的地为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四)新增根据工作安排赴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支援工作等工作人员费用报销规定

1.根据《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管异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云财行〔2017〕206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交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云财行〔2019〕273号),在不提标不扩面的前提下,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州级基础上对接收单位地区进行了具体细化(详见办法第二十二条)。

2.对于“伙食补助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的理解。

例:某单位一名州内跨县挂职干部李某在州内A县挂职,接收单位未安排工作餐,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可按实际在岗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给予州内跨县市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20元伙食补助费。挂派期间,接收单位派李某到州内B县公务差旅3天(非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务差旅这3天李某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差旅费中报销100元/人·天的差旅伙食补助费,则不再报销20元派驻地伙食补助费。

(五)新增将电子收付作为收交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主要方式的要求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强化电子收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应用的通知》(云财办〔2025〕8号)规定,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县级党政机关要将电子收付作为收交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主要方式。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须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完成费用缴纳。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证明”。电子收付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收交提供了便捷、透明、可追溯的渠道,通过系统自动处理公务差旅费用交纳和资金划转业务、即时完整记录交易信息等,既方便出差人员交纳费用,确保费用收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又减少基层接待单位在现金收取、保管、入账等方面的工作负担和风险。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费记录与出差申请、费用报销、财务核算全流程关联,形成不可篡改的差旅轨迹,是有效的交通证明和记录执行记录,便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动态监控、穿透式监管,深化纪检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同。

二、为什么要求县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各单位是单位差旅业务管理的主体,差旅费是单位公务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差旅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控制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消除“隐形浪费”、维护党政机关清廉形象具有重大作用。

新修订的《办法》是面向县级各党政机关的政策文件,带有指导性和普遍性;而各单位的内部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是对县级政策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县级政策文件与各单位具体管理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执行链条。因此,需要由各单位在内部差旅费具体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完善各单位的差旅事前审批流程、费用具体报销要求等。

三、为什么出差人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不作为报销依据?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相关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公务之家”提供了“伙食交通费”等模块,方便出差人员及时将自行用餐、用车,协助用餐、用车情况及相关费用交纳情况上传和记录。

四、如何理解第三十二条中“不得将费用收交相关工作转嫁到食堂、提供车辆的经营主体”?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强化电子收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应用的通知》(云财办〔2025〕8号)规定:“二、聚焦重点,夯实电子收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应用基础(三)加强财务管理。接待单位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开展公务接待相关工作,做好台账登记,要对收取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费用收交相关工作转嫁到食堂、提供车辆的经营主体”等有关省级文件,县级参照省级文件先后出台和转发了相关政策。

根据省级文件,对于公务差旅时到食堂用餐的,出差人员须按照相应的伙食费收费标准,将伙食费通过“公务之家”相关模块按照“协助用餐”的方式交纳至接待单位,接待单位再统一交纳至食堂。

五、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为:绿春县城区范围内东侧至分水岭为界;南侧沿松东路(松东村)至广吗村为界;西侧至二号为界(岔弄社区管辖区域在该段界内);北侧牛洪社区管辖区域至阿迪村委会管辖区域驻地为界(除伙么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