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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lcxzwfwglj/2026-0000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05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2025年版)》政策解读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为便于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和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要求,“制定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红河州州本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 年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5〕37号),编制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

二、梳理原则

坚持“进驻是原则,不进驻是例外,例外必从严”,对确实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三、修订情况

负面清单新增主项3项、删去子项1项、调整实施机构4项、事项类型1项。调整后,负面清单共有主项76项,子项26项。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项事项。。

(二)“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作为个人创业“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 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水务局”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事项实施机构修改为“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