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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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zwfwglj/202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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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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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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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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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红河州州本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5〕3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作了调整更新,修订形成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项事项。
二、“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作为个人创业“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水务局”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事项实施机构修改为“县林业和草原局”。
各单位要依据本次公布的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外的事项统一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
附件: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2025年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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