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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zfbgs/202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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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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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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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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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一、出台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规定,绿春县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牵头起草了该实施方案。
二、出台目的
为引导和规范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车”)的经营活动,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一)经营主体要求。运营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运营企业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现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二)车辆要求。投放的共享电动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具备实时定位功能。运营企业应确保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三)停放管理。县政府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和电子围栏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运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停放行为的引导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四)用户管理。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文明出行,不得擅自改装车辆或交由无骑行能力的人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租赁和使用共享电动车。
(五)动态监测与引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应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加强动态监测和引导。县政府应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工作机制,加强对车辆投放规模的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四、政策意义
(一)优化城市交通结构。通过引入共享电动车项目,可以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升公共交通接驳效率,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二)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共享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能够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需求,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该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引导和规范绿春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