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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办发
  • 索引号
    lcxzfbgs/2025-0000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0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有关单位:

《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城市交通出行结构,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弥补出租车、公交车难以覆盖城市次干道、小街巷等出行不足,规范绿春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车辆投放

(一)投放配额

1.投放范围:绿春县城主城区(绿春隧道口至二号桥)、削峰填谷片区,后续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放范围。

2.投放总量及投资规模:绿春县城主城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规模实施配额总量调控,并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依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公共交通供给水平差异性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对全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主要建设内容为:投放电动自行车、软件更新应用、电子围栏停车点、充电柜及办公基础设施等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3.投放地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在投放范围设置投放点。

4.投放周期: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定期开放申请窗口、年度评估、动态淘汰退出机制,逐步形成从市场准入、公开监管、动态管理的管理闭环。

(二)投放条件

申请在绿春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2.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满足车辆停放、维护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以及信息管理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制度。

4.有详细的车辆投放方案,包括车辆投放计划、投放区域、车辆调度管理措施等。

5.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6.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等要求:

(1)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2005)、《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现行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其中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牌办证。

(2)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3)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标准安全头盔,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明“仅限1人骑行”、“请佩戴头盔”、“请按交规行驶”和“未满16岁不得骑行”、“违者封停账号处理”字样。

(4)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并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5)车身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6)具备防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功能。

(三)实施步骤

1.公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单位拟定《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若我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车辆总量饱和时,暂不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手续;若我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车辆总量有空额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向社会发布公告。

2.申请。凡能满足《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车辆投放条件,有意向在绿春县城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报名参加,并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3.评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运营企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若申请企业都不符合绿春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要求的,则该投放周期的工作延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择期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二、管理机制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靠互联网治理创新手段,利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互联网大数据为一体的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秩序,引导市民文明骑行,实现满足民众绿色出行与城市管理效能双提升。

(一)管理单位职责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绿春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县城主城区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并指导建设停车设施;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筹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配额,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配合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区域划定、投放总量测算等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协助企业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落户和销户工作;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车位规划设置、投放总量测算、停放管理、运营服务考评等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城市投放自行车需要交通线路建设,提高自行车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负责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车位规划设置。

5.县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州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信用管理。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县消防救援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指导协调。

8.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9.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运营企业职责

运营企业必须承担运营服务管理和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1.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车辆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强车辆日常管理:

(1)根据相关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安装停车桩或格栏或配套设置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管理设施,规范租用人停放行为;停放区域由所有运营企业共享,停放装置建设成本由所有运营企业按照市场份额比例来承担。

(2)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摆放有序,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特别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管理以及废旧电池、废电路板环境安全管理。

(4)严禁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处设置停放点。

2.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车辆供给。在客货运输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租用人实名制注册,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与租用人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租用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2)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3)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责任,加强对租用人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4.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接受交通运输、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限,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5.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6.运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入本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平台(待服务平台启用后),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7.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租用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若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鼓励运营企业组成租用人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租用人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租用人应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的租用人可采取减免押金等激励措施。

三、退出机制

在绿春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期间,符合以下退出市场运营情形的,由相应机关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企业退出运营。退出运营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出运营服务工作。

1.自行退出。运营企业主动申请终止运营服务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企业自行退出运营。

2.自动退出。

(1)运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终止运营服务,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2)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运营企业在运营服务考评中被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且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投放运营。

(4)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应当重新申请车辆投放指标。

(5)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修改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开展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撤销资格。

(1)运营企业6个月内,未按要求完成投放运营工作的,撤销企业运营资格。

(2)运营企业违反经营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运营资格。

(3)运营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运营资格。

(4)运营企业半年内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总数超过投放总数20%的,撤销企业运营资格。

(5)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不参加、不配合考评工作的;或者不按规定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平台的;或者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急指令的,撤销企业运营资格。

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应当制定合理退出方案,并按照租赁服务协议有关约定退还租用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并将退出方案、退还资金、车辆回收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租用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实施,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