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2042
-
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6-30
-
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治堵需要及群众承受能力,按停车设施类别进行分类收费。各乡镇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类停车场
车型: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 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二类停车场
车型:1.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4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2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8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三类停车场
车型:1. 大型车辆(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拖挂车)
标准:载重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8元,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和拖挂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0元,大型车辆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3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4.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6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四类停车场
首小时内停车不满30分钟的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停车1小时后按以下车型和标准执行。
车型:1. 大型车辆(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拖挂车)
标准:载重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8元,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和拖挂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0元,大型车辆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3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4.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6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五类停车场
车型:1.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2.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3. 摩托车
标准: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住在小区内的住户以实际停车天数每天每辆按中型车辆3元,小型车辆2元,摩托车1元的标准执行;非小区内住户的外来车辆按三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六类停车场
首小时内停车不满20分钟的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停车1小时后按以下车型和标准执行。
车型:1.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含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6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