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890
-
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2-11
-
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绿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绿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绿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含停车场、停车泊位,下同)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停车产业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和《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政府定价范围
以下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除外)临时停车泊位。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位)。
(四)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但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
四、停车设施类别
停车设施类别根据其投资成本、经营成本、供求状况、治堵需要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绿春当前实际,分六个类别:
一类:立体停车场(如住建局立体停车场);
二类:室内停车场(如街心花园北面停车场、街心花园吉安良缘停车场、坤岚停车场);
三类:露天停车场(如路政大队停车场、商业大院停车场、老车队停车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
四类: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如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类: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
六类: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临时停车泊位。
五、停车场所经营者职责
(一)停车场所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五)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好场内停车和行车秩序。
(六)做好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所时间的登记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六、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 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一律免收停车服务费。
2. 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报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 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机动车停放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七、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治堵需要及群众承受能力,按停车设施类别进行分类收费。各乡镇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类停车场
车型: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 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二类停车场
车型:1.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4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2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8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三类停车场
车型:1. 大型车辆(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拖挂车)
标准:载重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8元,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和拖挂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0元,大型车辆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3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4.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6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四类停车场
首小时内停车不满30分钟的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停车1小时后按以下车型和标准执行。
车型:1. 大型车辆(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拖挂车)
标准:载重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8元,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和拖挂车,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0元,大型车辆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3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4.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6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五类停车场
车型:1.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2.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三轮摩托车)
3. 摩托车
标准: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住在小区内的住户以实际停车天数每天每辆按中型车辆3元,小型车辆2元,摩托车1元的标准执行;非小区内住户的外来车辆按三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六类停车场
首小时内停车不满20分钟的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停车1小时后按以下车型和标准执行。
车型:1. 中型车辆(载重5吨以下的货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2. 小型车辆(七座以下车辆和含三轮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车型:3. 摩托车
标准:首小时内每辆计收1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6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八、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由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出入县人民医院车辆停车收费的批复》(绿计价格〔2005〕20号)、《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收取街心花园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及入厕费的批复》(绿发改价发〔2007〕2号)、《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绿发改复〔2014〕147号)、《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交集团绿春分公司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绿发展复〔2014〕148号)和《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绿政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绿政规〔2019〕1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