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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41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2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好城市管理政策,现就《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机构改革出现的部门名称、职权调整等情况,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原《办法》的内容过于粗泛,部分章节有重叠和交叉,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亟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以进一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2023年3月起,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启动《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相关业务股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召开专题会,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多次书面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县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听取《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汇报、具体指导修订工作。

本次的《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绿春县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对《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办法共分十一个章节七十八条共32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法新增了第六章城市小区管理,第七章农贸市场管理,第八章餐饮业经营管理,第九章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章城市低空飞行管理的新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操性,对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推进健康县城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绿春县城市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十八条,分别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违法建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保障、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分五条,第一条到第五条。主要叙述制定依据,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界定了城市管理的地理空间范围,以及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需要参与配合的相关部门职责。第一章最大的特点是扩大了城市管理范围,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即第二条(五)增加了管理范围:绿春县城市“中心城区”,生态哈尼城片区,各村庄、各小区及县城南北两面坡。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管理。分十二条,第六条到第十七条。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城市“中心城区”内控制红线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相关审批必须按照办法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场地设施的要求,作了细致的要求。根据规划发展的需要,再次强调了城市“中心城区”内不同地段的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筑屋面按生态哈尼城建筑风貌进行装饰,严禁搭建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影响建筑风貌的构筑物。同时,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新增道路的控制线,在第六条增加了(五)碾子房路(迎春路至元绿二级公路)两侧3.5米内; (六)龙马路(迎春路至欧海洛宗)两侧3.5米内;(七)木材站路口至诺玛阿美两侧3.5米内;(八)生态哈尼城片区,按生态哈尼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红线。

第三章为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二十一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八条。主要对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提出了要求,具体对城区车辆管理、建设施工管理、街道管理,公益设施等作了限制规定。强调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街道和人行道上搅拌混凝土,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办法增加了公交车要严格遵守站点停靠,不得站外停靠拉客、站内停车等客。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为规定的重点来规范,内容多、涉及面广,对市容市貌、街道卫生、噪声污染、城市空气、施工规范、经营行为、家禽管理等作了限制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高考、中考等期间,对特定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并提前公告。在第三十八条(三)增加了在午间、夜间、节假日及周末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装修、加工作业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为园林绿化管理。分五条,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三条。主要对城市绿化工作管理进行了规范,对绿化区域可以和不可以的事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公共绿地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改造的主体,规定了公共绿地的禁止行为。

第五章 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牌管理。 分五条,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八条。主要对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牌管理进行了规范,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使用的文字规范,商标、图案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明确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牌管理的主体,规定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牌管理禁止行为。

第六章为城市小区管理。分五条,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三条。具体对商住小区要进行物业管理。在小区内哪些事要居民共同做,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怎样解决,哪些事在小区范围禁止做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装修和增加面积等方式,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小区居民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形成“僵尸车”或堵塞消防通道,或将杂物堆放在消防通道上,违反禁止的如何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章 农贸市场管理。分四条,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七条。具体对农贸市场选址、审批、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及主责、处罚等规定。

第八章 餐饮业经营管理。分五条,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二条。具体对餐饮业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及处罚等规定。

第九章 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分十条,第六十三条到第七十二条。办法要求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做到安全生产七种禁止,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六种要求。车站、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八种安全应急要求。对物业要做的日常安全工作进行了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要禁止三种行为。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章  城市低空飞行管理。分二条,第七十三条到第七十四条。对城市低空飞行活动作了规范,办法规定了必须遵守的飞行基本规则,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批准部门,低空飞行器范围。

第十一章 附则。分四条,第七十五条到第七十八条。明确解释权,同时废止2007年1月12日印发的《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绿政发〔2007〕2号),2017年9月14日印发的《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城市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绿政发〔2017〕93号)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