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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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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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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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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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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现就《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我县出台的《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过9年时间的实施,其局限性日益显现,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县城常住人口不断增加,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各自独立实施,保障效能发挥不够充分。本次的《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在2015年《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征求相关单位、乡镇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形成。
二、《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修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和合同书的通知》(云建保〔2016〕43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确保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三、《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核、配租、使用与退出、附则等五章,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分七条,明确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及归属权,界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在县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引进人才及异地挂职、交流人员。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分八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和所需提交的资料,第十三条明确了申请人、属地乡镇及主管部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配租。分九条,第十六条说明了公租房分配方法,对新建公租房首次分配,由行业部门资格审核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后,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配租;对动态退出的房源,按照轮候顺序配租。第十七条明确了可以优先安排的保障对象;第二十条规范了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同期限及租金缴纳周期;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租金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租金减免情况。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分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应当退回公共租赁租房的六种情形;第三十条,规定了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的续租及未按规定续租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三种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由主管部门责令退租的五种情形。
第五章附则。分三条,明确解释权,同时废止2007年8月3日印发的《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绿政发〔2007〕48号),2013年4月28日印发的《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对象指导意见的通知》(绿政发〔2013〕145号),2014年12月20日发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绿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绿春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登记编号:红府登402号)三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