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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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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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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绿政办发〔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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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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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绿春县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如厕文明”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春县城规划区内公厕及乡镇镇区公厕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市政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公厕,是指在公交站场、码头、车站、广场、文体、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商业、加油站、农贸市场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公共厕所;
(三)旅游厕所,是指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区(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等旅游活动场所的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共厕所;
(四)机关单位厕所,是指城市和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将符合条件的厕所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镇“厕所革命”推进工作。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公厕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改造提升技术指引》《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等建设,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农科、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教体、卫健、市场监管、工商信、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厕规划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涉及住宅、商业用地的,应当在土地招拍挂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公厕规划条件。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公交站场、码头、车站、文体、医院、学校、公园、公共绿地、商业、农贸市场、加油站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
(三)住宅小区;
(四)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九条 公厕要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拆则拆的原则,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拓宽、拆临拆危等,全面消除旱厕(含通槽式水冲厕)。
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州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城市商业性路段400米、生活性路段400—600米、交通性路段600—1200米设1座公共厕所,城市新区建设、大型综合开发项目和各类新建商住小区,500米设1座公共厕所的标准同步规划设计配建公厕并免费对外开放;乡镇镇区不少于2座以上公厕;县城新建城市公厕需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改建公厕达到城市公厕二类以上标准,乡镇改造提升公厕争取达到城市公厕三类以上标准。
第十条 因地制宜设置男女厕位,提高公厕中女厕位比例,商业繁华地段、体育场馆、公共设施、其他交通枢纽等人流集中场所女男厕位比应达到2:1以上,其他公厕女男厕位比应达到3:2。方便老幼、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当设置独立坐便器,以及附属的盲道、轮椅坡道、扶手抓杆等人性化设施设备,以满足特殊人群如厕需求。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且建设公厕有困难的区域,可以设立移动公厕,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一条 公厕建设应当采用生态、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再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二条 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厕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厕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相应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市政公厕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实行“属地管理、分片包干、部门负责”的厕所所长责任制、日常保洁责任制,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标准》《公共厕所监督管理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内容和样式由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
第十五条 公厕的管理和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六条 公厕的建设、运行、维护责任分工如下: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公厕由公厕权属单位负责;
(三)乡镇镇区、行政村和村(居)民小组公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社会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
(六)旅游景区公厕由旅游企业负责;
(七)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厕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改建。
第十七条 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厕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厕的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县级各主管部门要参照《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1)最新标准,结合当地风貌特色设置开放公厕的标识标牌,便于引导群众和游客如厕。引导标识标牌要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辨认。同时要在公厕明显位置设置保洁制度牌、使用规定牌和管理人员公示牌,要标明厕所类别、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一部手机游云南”和“城市公厕云平台”APP平台的信息采集和上线定位工作,把城市和乡镇对外开放的单位公厕信息和坐标录入平台,方便群众和游客快速查找就近厕所。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全面实行免费向社会开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费。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保障县城区市政公厕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含水、电及其他费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住宅小区、商场、企业自行保障所属产权公厕建设、维护、管理相关经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单位公厕在工作时间内向社会开放,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公厕在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因特殊情况不便于对外开放的公厕,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可不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公厕不得随意停用,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公告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在公厕显著位置公示的使用规定,文明使用公厕。公厕使用规定应当列明下列禁止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扔烟蒂;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盗窃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将公厕内设施、水电等资源移作他用;
(七)其它不文明的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
(二)水源压力适当、上下水通畅、无跑冒滴漏、管道无锈蚀;
(三)照明和通风设备完好,洁具、按钮无损坏;
(四)门窗、建筑内(外)墙面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粉饰;
(五)贮粪池密闭,粪便不满溢。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保洁服务,应当由保洁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明确保洁员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实现精细化管理,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对外开放时间;
(二)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放等现象;
(五)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四净三无两通一明”标准,即: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八)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倾倒废弃物;
(九)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保洁、消毒等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镇建成区内加油站点、特色小镇公共厕所达到“三无三有”标准,即: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共厕所的水、电供应,水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公共厕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量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共厕所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三无三有”和“四净三无两通一明”等方面,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公共厕所管理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公共厕所管理脏乱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县区域内乡镇镇区公厕和行政村公厕(含村或居组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20年7月2日印发的《绿春县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绿政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