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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715
  • 发布机构
    绿春县财政局
  • 文号
    绿政办发〔2024〕44号
  • 发布日期
    2024-07-11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绿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绿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目录有调整的,及时公布调整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审计、监委、发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单位可以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行单位。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实行计划管理。征收单位于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统筹”的模式规范管理,分别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征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财政局批准,由征收单位将所收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用于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征收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条 征收单位及受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一条 符合退还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征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从国库或财政专户退还征收单位,征收单位按财政确定数额、时限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批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一般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盘子(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为确保各单位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根据“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支出采取按征收比例分配,具体办法是:

  (一)专项收入:政府重点保障民生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不再安排执收部门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没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入20%的比例安排部门经费,对于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直接成本后按照收入20%的比例安排部门经费,执收单位的征收成本由财政局核定。

  (三)罚没收入:按实际入库收入30%的比例安排执收部门的部门经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按收入20%的比例安排部门经费。

  (五)教育单位的保育费收入:按80%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六)国库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存款利息收入(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除外)纳入县级财力使用安排。

  (七)各乡镇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方面:

  1.从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统筹用于上解省级农业农村和县级农业农村的支出、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后,按照10%的比例安排各乡镇统筹使用。

  2.土地出让总价款的30%比例统筹安排各乡镇使用,土地出让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统筹用于上解省级农业农村和县级农业农村的支出、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由各乡镇承担。

  (八)执收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征缴的政府非税收入,报经县政府批复后,按政府批复的比例安排给执收部门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通过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进行监制。

  第十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不出具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八条 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伪造等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发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征收单位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拨付下级征收单位的;

  (七)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财政票据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和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绿春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