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2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备灾管理
1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灾害信息员队伍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工作动态
工作信息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