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4】121号)、云南省粮食局与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金在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斤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个体经营者具备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四)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书面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资信证明(能证明注册资金和筹措相应资金能力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八)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具有或者聘用粮食检验、保管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收购情况表)
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对达不到申请资格条件要求的,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未及时向主管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账,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的作出暂缓通过限期整改意见,报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批;
3、对申请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收购资格规定申办条件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出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意见,报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4、对如有依法需要延续、变更、撤销、注销
5、时限:1个工作日。收购资格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收购资格许可手续。
(二)复核审查:
1、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2、根据需要派员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化仪器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对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进行核实。
3、对暂缓通过限期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意见。
4、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通过年度审核意见。
5、对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6、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对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的作出最终审定。
2、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证
1、对通过年审的发“准予通过年度审核决定书”在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专用章”,在县粮食局网站上公示。
2、对不予通过年审的发“不予通过年度审核决定书”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对暂缓通过年审的发“暂缓通过年度审核通知书”。
4、依法需要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收购资格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收购资格许可手续。
5、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