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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535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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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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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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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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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首例涉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近日,绿春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涉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绿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绿春县城经营一家早点铺,主要售卖包子、馒头、面包、油条等早点。于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从绿春县农贸市场“芳芳经营部”采购含硫酸铝铵的“香甜泡打粉”30包,后将“香甜泡打粉”加入包子、馒头等面食中进行制作出售。在2022年9月19日,绿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开展全县食品安全卫生清查行动时,对被告人李某制作的包子、油条等面食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相关面食除了油炸面包和油条外,含铝元素均不合格。到2022年10月9日,绿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再次对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的包子、油条等面食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再次显示除了油条、麻球、肉馅饼外,相关面食含氯元素均不合格。经统计,在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李某经营的绿春县山岔路面试点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子、馒头等面食收入金额为19200元人民币。
此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但鉴于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有力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理全程进行庭审直播,并邀请5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监局工作人员、县公安局、县税务局、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代表旁听庭审,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做好普法强基宣传教育工作。
审判结果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铵,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铵,并向附近居民和过往客人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判令李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县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万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本案中涉及的香甜泡打粉本身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人体长期摄入会损害大脑和肾脏,引起运动神经不协调、视觉能力下降、记忆力变差等后果,还可能会诱发老年痴呆症、骨质疏松等,尤其对身体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儿童和孕妇产生的危害较大。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确规定膨化食品、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再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即明矾)。因此,只要在生产包子、馒头等食品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就足以造成食品食源性疾病,即构成犯罪。”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起上诉,并深深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官联合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就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现场以案释法,引导旁听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告诫现场的经营者们加强行业自律,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严禁销售含非法添加剂的食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同时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全民维护食品安全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