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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救助
  • 索引号
    20240913-163049-31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5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提标事项如下。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66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4770元/人.年提高到5343元/人.年。

二、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一)从2022年7月起,全县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在上年基础上提高37元。

(二)从2022年7月起,农村低保A类对象补助水平由398元/人.月提高到446元/人.月,月增加48元/人;农村低保B类对象补助水平由243元/人.月提高到285元/人.月, 月增加42元/人;农村低保C类对象补助水平由193元/人.月提高到240元/人.月,月增加47元/人。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2021年的858元/人.月提高到910元/人.月,月增加52元/人。

(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照2021年标准执行。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由2021年1980元/人.月提高到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1280元/人.月提高到1290元/人.月。

五、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