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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索引号
    20240913-163603-746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4-25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绿春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春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严禁举债分配。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民主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形成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备案,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发展优先原则。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六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以“大岗位制”为参考,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收益为补充的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推动形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 分配程序

第七条 核实经营成果。在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承包、费用和利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

第八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严格执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成员管理、决策权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第九条 履行审核和备案程序。村级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报批乡镇党委、政府后方可实施。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制定村集体经济分配方案、会议讨论决议程序的指导和监督,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限定范围

第十条 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费用、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应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五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分配收益资金的30%用于扩大再生产,光伏电站设备设施维护等;

(二)可分配收益资金的20%用于奖励在强边固防、乡村振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村组干部、半脱产人员、网格长、段长等;

(三)可分配收益资金的20%用于开展助学助困、保障动力小站运转或用于疫情防控、强边固防等重大工作方面。

(四)可分配收益资金的20%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

(五)可分配收益资金的10%用于关心补助困难党员、群众,开展“三会一课”等党组织活动,保障村组两级组织工作运转,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

(六)如遇灾难性事件,可全部用于抗灾救灾等方面。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绿春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快实施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接受当地乡镇政府指导实施,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将收益分配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纳入监督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不定期组织开展入村检查集体经济收益运行情况,确保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落地。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组,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与新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绿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