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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引号
    20240913-143643-302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1-19
  • 时效性
    有效

红发改价格〔2021〕211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按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0〕446号)规定,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场、库、泊位),对新能源汽车 2 小时内(含 2 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其他停车设施(场、库、泊位)结合实际,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给予优惠。

(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含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实行收费封顶。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七)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对短时间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具体停放时间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减免政策。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设施经营者特别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要严格落实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

三、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县市要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把优惠减免政策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停车设施经营者,并做好宣传解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优惠减免措施落到实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开展停车设施执行明码标价、优惠减免政策等情况的清理整治。对违规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重点查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