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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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swj/2024-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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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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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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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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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水务局关于对绿春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和绿春县德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河道巡查中发现绿春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和绿春县德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搭建桥梁,经立案调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相关企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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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绿春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绿水行罚字〔2024〕01号)
2.绿春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绿水行罚字〔2024〕02号)
绿春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附件2.绿春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绿水行罚字〔2024〕02号).docx】
附件【附件1.绿春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绿水行罚字〔2024〕0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