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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lcxsfj/2024-00009
  • 发布机构
    绿春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税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 填报人:程文鹏 联系电话:15125857416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7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8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9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10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1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1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1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1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1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1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17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18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19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拆本使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20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2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2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2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2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2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2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27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处罚。


28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29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30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处罚。


3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3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处罚。


3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3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3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3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37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38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39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40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4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4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4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4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4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4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处罚。


47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48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49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50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5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5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5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5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进行扣押。


5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存款进行冻结。


5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扣押、查封。


57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税收滞纳金


58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59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60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强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1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62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检查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3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检查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64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检查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65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检查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6

绿春县税务局

行政检查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