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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341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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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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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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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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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绿环罚字〔2024〕02A号
王松:
所在单位: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
职 务:环保负责人
单位地址:绿春县牛孔镇者俄村委会中族村民小组
2024年5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绿春县牛波金矿牛孔矿段14万t/a改扩建项目,在未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开始在8#堆浸场选矿作业。
你现为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员工,职务为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是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绿春县牛波金矿牛孔矿段的环保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份,2024年5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4〕02A号),于 2024 年7月30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经研究,对你负责的环保相关事务的公司在未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开始在8#堆浸场选矿作业的违法行为,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从个性、共性、修正三个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综合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为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为4;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 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四是你公司位置区域属重点管控单元(0.4~0.7),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55。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5.9345
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5.9
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阳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 址: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邮 编:6625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