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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210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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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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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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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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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五、子项:
1.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00011820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3)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完善更新采伐护路林工作机制,制定更新采伐护路林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时段和内容,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监管,不断提高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2.加强公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更新采伐护路林是否有审批、是否按照规定对护路林进行更新采伐,及时发现和查处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
3.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申请人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
4.加强对更新采伐护路林作业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路段是否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作业区、是否符合相关技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下应急处置。
5.加强对更新砍伐护路林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提高更新砍伐护路林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理由、地点、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保障措施、时间、补种措施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更新采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更新采伐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