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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210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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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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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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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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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涉路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五、子项: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
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7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9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2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2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1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事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