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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205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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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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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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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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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五、子项:
1.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000118206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运输的货物为不可解体物品;
2.承运人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3.承运人未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运输车辆符合要求;
5.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确保许可线路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行。
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需要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并做护送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17年,交通运输部将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列入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2017年9月30日,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跨省系统”)完成全国联网,实现了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线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的巨大变革。2019年8月,我们对跨省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解决了省内许可与跨省许可服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全面推行分类许可,提高许可服务效率,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压实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引导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对出场(站)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加强现场核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予以严肃处理。
4.强化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指导执法机构利用北斗定位、ETC门架信息等数据,及时发现企业不按许可路线行驶问题;加强途中检查,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严肃查处;建立跨省联动监管机制,解决区域间信息不共享、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加强高速公路检测条件建设,在大件运输通道所在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改造称重检测设备,解决超宽大件运输车辆上不去、超重大件运输车辆称不出来的问题;加强高速公路通行检测,坚决禁止违法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5.严格大件运输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开展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分析比对,提高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情形的发现能力。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引导诚信办证、规范运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5.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6.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四)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五)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核查(必要时)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加固、改造措施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一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