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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20240913-161955-477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时效性
    有效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五、子项:

1.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

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18262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00011826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8262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首次申请)(00011826200101)

2.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重新申请)(000118262001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三条、第二十条

(5)《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十四条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第三条

6.监管依据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七条

(2)《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4.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5.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规则和标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监管重点: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将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2.申报员、检查员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申报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3.申报员、检查员是否违规使用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2.提交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2)《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申请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对符合规定且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编号、适用的运输类型和种类应当和考核合格证明保持一致,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2年内未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2.审查;3.作出许可决定;4.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附件《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内不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失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三条 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三条 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3.年检周期:2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近2年从业情况等材料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未通过年检的取消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事项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下业务项_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首次申请).doc
附件【2事项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设区的市级权限)下业务项_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重新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