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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19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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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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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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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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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港口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五、子项:
1.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32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0001182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823200301)
2.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3200302)
3.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8232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依法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3.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4.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1)(4)(5)项规定的材料。
3.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3)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组织审查
3.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申请的港口经营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事项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实施要素.doc】
附件【2事项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实施要素.doc】
附件【3事项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实施要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