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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191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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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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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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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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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二次修正)
五、子项: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000118220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0001182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5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6.监管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提交申请
2.形式审查
3.发放《道路运输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许可。
2 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提交申请
2.形式审查
3.发放《道路运输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区域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000118220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0001182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6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四条
6.监管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许可。
2.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3.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部、省、市相关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监管机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提交申请
2.形式审查
3.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事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实施要素.doc】
附件【2事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实施要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