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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20240913-161916-863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时效性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二次修正)

五、子项: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19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821900501)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1900502)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821900503)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经营主体办理许可。

2.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提交申请

2.形式审查

3.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2.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3.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4.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行政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19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县级权限)(000118219006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6.监管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经营主体办理许可。

2.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部、省、市相关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监管机制。

4.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提交申请

2.形式审查

3.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行政区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事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实施要素.doc
附件【2事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实施要素.doc
附件【3事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实施要素.doc
附件【4事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县级权限)实施要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