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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20240913-161912-860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时效性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客运站提高抽查比例。

2.向社会公开客运站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的条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作出许可决定

4.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当场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2)收费项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交通运输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事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下业务项_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实施要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