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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19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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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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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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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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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民政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五、子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县级权限)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县级权限)
【000111105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000111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县级权限)【000111105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县级权限)(000111105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5.实施依据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
压减法定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如果不再符合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或者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县级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县级民政部门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在十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补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慈善组织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
(3)决定发给资格证书/不发给资格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地考察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根据本县(市)情况确定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范围内(线下募捐)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