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61846-344
-
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6-25
-
时效性有效
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五、子项: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
2.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
【000163105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5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000163105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首次申请:大陆居民因私事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2)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大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大陆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第四条: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4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大陆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大陆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大陆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
(2)收费项目标准:8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0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大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大陆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大陆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
【000163105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000163105008】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往来港澳签注签发(探亲签注-县级)(00016310500807)
2.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商务签注-县级)(00016310500808)
3.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团队旅游签注-县级)(00016310500809)
4.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个人旅游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0)
5.往来港澳签注签发(逗留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1)
6.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人才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2)
7.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其他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大陆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文旅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大陆人才。
1. 杰出人才,即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正研究员职务人员,世界五百强企业聘雇的科学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2. 科研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3. 文教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大陆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4. 卫健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5. 法律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大陆仲裁员,以及处理大陆与香港、大陆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大陆调解员等法律人才。
6. 其他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大陆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仲裁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申请办理赴香港人才签注和赴澳门人才签注。
(七)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大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大陆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大陆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大陆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大陆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文旅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大陆人才。
1. 杰出人才,即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正研究员职务人员,世界五百强企业聘雇的科学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2. 科研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3. 文教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大陆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4. 卫健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5. 法律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大陆仲裁员,以及处理大陆与香港、大陆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大陆调解员等法律人才。
6. 其他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大陆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大陆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仲裁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申请办理赴香港人才签注和赴澳门人才签注。
(七)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4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4.大陆居民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对应材料。
5.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1)探亲。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5)逗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的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大陆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大陆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人才。
杰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查询、联网核查、函询协查等方式审核其资格。
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粤港澳大湾区大陆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大陆仲裁员名单、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上公布的大陆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大陆仲裁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大陆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大陆调解员名单,审核其申请条件。
其他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专业资格等证明。
(7)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大陆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 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二)大陆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1.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 大陆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对应材料。
(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1. 探亲。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 商务。
交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4. 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5. 逗留。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大陆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大陆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 人才。
杰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查询、联网核查、函询协查等方式审核其资格。
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粤港澳大湾区大陆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大陆仲裁员名单、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上公布的大陆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大陆仲裁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大陆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大陆调解员名单,审核其申请条件。
其他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专业资格等证明。
7. 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往来港澳签注
(2)收费项目标准: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6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往来港澳签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据不同的签注类型设立不同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二)批准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1. 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2. 商务签注(S)。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 团队旅游签注(L)。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 个人旅游签注(G)。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 逗留签注(D)。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6. 人才签注(R)。
杰出人才签发5年多次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签发3年多次签注,法律、其他类人才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
7. 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大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大陆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大陆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附件【事项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下业务项_往来港澳签注签发(逗留签注-县级)实施要素.doc】
附件【事项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下业务项_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个人旅游签注-县级)实施要素.doc】
附件【事项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下业务项_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人才签注-县级)实施要素.doc】
附件【事项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下业务项_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商务签注-县级)实施要素.doc】
附件【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下业务项_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实施要素.doc】
附件【事项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下业务项_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其他签注-县级)实施要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