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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20240913-161826-575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5
  • 时效性
    有效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五、子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000109126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00010912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4.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3件1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实施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1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6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6.监管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7. 实施机关:市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州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合法经营场所;

(2)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和如实备案公章刻制信息的条件;

(4)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

5.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内部结构示意图(标明面积、范围、内部设施、出入通道、生产车间、档案保管、成品保管、视频监控点位);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5)安全管理、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

(6)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承诺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6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的,应当办理变更特种行业许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审批机关行政管辖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公安机关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