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61820-711
-
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6-25
-
时效性有效
户口迁移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五、子项:
户口迁移审批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000109147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户口迁移审批【00010914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00010914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的户口迁移审批及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户口迁入区域的户口迁移审批【000109147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六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5)《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7)《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8)《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9)《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四条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7.实施机关:市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户口迁移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出台面向群众的户籍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和户政业务服务指南,深化推进落实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在办事大厅、官方网站等公布,便利办事群众查阅咨询;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3、本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对本级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对于下列情形,实施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其他拟迁入地落户要求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地方法规政策地方法规政策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机构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申请材料;
(3)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4)决定准予户口迁移/不准予户口迁移。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九条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四十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5)《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一条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6)《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二条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7)《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三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8)《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四条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
(9)《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五条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10)《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九十八条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操作规范。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跨省的是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移的是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0天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行政辖区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一条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5)《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二条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6)《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三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州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
十五、备注
各地政策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主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