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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181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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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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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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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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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五、子项: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00010913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000109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
限)【000109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41 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5.实施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由 5 名或者 7 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6.监管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实施机关:市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与批准的设计方案相符合;
(2)技防设施安装、管线敷设、监控室布置、物防设施与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相符合;
(3)所用安全产品与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产品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 个工作日压减至5 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落实跨部门监管,加大联合抽查检查力度。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工程建设的中期核验,留存视频图像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是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规定,督促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四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安防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督促落实整改。
五是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促进提升基层公安民警、金融机构保卫干部业务能力,推动落实好金融机构安防工作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验收申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
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依申请人申请地址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
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公安机关
十五、备注
附件【主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下子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