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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20240913-162224-419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6-0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要求,现就绿春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年〕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年〕5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红政办发〔2022〕62号)和《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绿政办发〔2022〕42号)(以下简称《绿春清单》)精神,编制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做到同一事项在全县范围内不同层级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工作任务

(一)对于《绿春清单》中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绿春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27项)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主动作为、提前谋划、扎实推进,及时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请示和对接,掌握上一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情况,编制全县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要按照发布一家、编制一家的方式,在上一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布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阶段编制步骤请按照《通知》中的三个阶段要求落实,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由同级审改牵头机构负责审核和反馈。各有关单位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向社会公布。

(三)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要对照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要素,并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同步通过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认、汇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上一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相关编制和公布工作,并根据本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附件3)。各有关单位请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和编制公布情况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审改牵头机构。

(二)同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督促协调,做好审核反馈和材料汇总,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和发布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对延期发布和未按要求编制、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和扣分。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4302022

邮箱:lcxzwfwglj@163.com

附件:1.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

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附件【附件1.doc
附件【附件2.pdf
附件【附件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