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林草局
三、实施机关:
州林草局(部分受省林草局委托实施);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县级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