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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职能
  • 索引号
    20240913-170646-633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措施,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指导绿春县境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民族文化健康发展。

(十四)负责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饭店、出国旅游、边境旅游、优秀旅游县城创建、导游队伍和特种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宣传贯彻执行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十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和基层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管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旅游、梯田管理等设施的建设。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办公室、文化艺术股、文物非遗股、智慧旅游与对外交流合作股、资源开发股、产业发展股、市场管理股(综合执法监督股)、梯田管理股等8个内设机构

三、重点工作概述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性协调和督查督办。承办各类会议。承担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电子政务、信息宣传、后勤接待、信访、人事、老干部、党务、财务、综合考评、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行政事务;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二)文化艺术股。宣传、贯彻、执行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非营业性专业艺术比赛、评奖和演出活动。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事业建设,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古籍保护等重大文化工程建设;指导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各类社会文化工作;指导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推动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全县艺术创作、生产和演出;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重大群众性文化活动和文化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其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三)文物非遗股。宣传、贯彻、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研究和培训工作。拟订县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章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承办国家、省、州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筛选、认定、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申报和保护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馆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智慧旅游与对外交流合作股。负责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旅游市场开发、对外交流和合作等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智慧旅游产业、文化管理、旅游景区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等工作。开展宣传推广文化和旅游的科研成果。

(五)资源开发股。负责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域旅游、重点旅游区域、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建设;指导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

(六)产业发展股。负责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旅游重点项目、旅游扶贫等建设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以及新型业态融合发展,做好固定资产投资与招商引资工作。

(七)市场管理股(综合执法监督股)。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出境边境旅游以及导游资格、队伍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宣传培训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综治维稳工作,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协调全县性、跨区域案件。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服务质量提升。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

(八)梯田管理股。宣传贯彻执行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组织实施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组织特色农产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活动,宣传梯田特色产品。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使《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做好哈尼梯田文化宣传展示工作;做好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发挥遗产品牌的价值,推动哈尼梯田产业健康发展。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

邵发光

五、办公地址

东城社区迎春路72号附1号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422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