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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nynchkxjsj/2024-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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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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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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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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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对政协绿春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8号提案的答复
白太兴委员:
你在政协绿春县十四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骑马坝乡集镇生猪屠宰检疫的建议》的第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情况
根据《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和《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实施方案》(〔2022〕—94号)以及《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2023〕—16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按照省、州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我县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数量,已经在大黑山镇和平河镇设置建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黑山屠宰厂(场)建成后,可保障大黑山镇、大水沟乡、骑马坝乡、半坡乡等乡镇新鲜安全猪肉产品正常供应。目前,该屠宰厂(场)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预计2025年上半年前完成验收并正式投入营业。
二、实施畜禽屠宰检疫的相关要求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三、提案面商及答复情况
1.2024年4月29日,我局安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工作人员到骑马坝乡与你进行了面商,向你解释和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情况。
2.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实施方案》(〔2022〕—94号)文件给予我县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数量。当前,骑马坝乡无畜禽屠宰厂(场),故不能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开展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最后,感谢你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在今后,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推进和发展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绿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剑东 13608739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