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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628
  •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 文号
    绿民函〔2018〕15号
  • 发布日期
    2018-09-30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民政局对政协绿春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三猛乡委员活动小组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墓建设工作的关心,你们在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三猛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全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建立并完善殡葬设施运行和管理体系,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 2007年12月26日),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了细致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另外,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土地必须由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村委会无偿提供,且必须火化后骨灰安葬。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民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才能完成,目前县民政局已将三猛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列入全县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范围。同时,我局已与省州民政部门对接汇报,若乡人民政府能无偿提供公墓建设所需土地,从民政系统可以争取一定的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

因此,需要乡政府和涉及村委会尽快落实公墓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并按相关程序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县民政局将积极协调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绿春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