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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628
  • 发布机构
    县委组织部
  • 文号
    绿组复〔2018〕21号
  • 发布日期
    2018-09-30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委组织部对政协绿春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答复

白云宝等委员:

你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绿春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0号提案《关于提高村委会干部工资待遇的建议》已收悉。接到提案后,县委组织部认真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村干部工资待遇”的答复

2017年11月,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6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文件要求,我县及时调整了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社区党总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2100元/月,专职党总支副书记、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专职委员2000元/月,一般委员900元/月,因已达标未调整;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从原来的1500元/月调整为1700元/月,专职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边境村武装干事从原来的140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小组长月误工补贴从原来的60元/月、50元/月均调整为200元/月;村“两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社区)妇联主席、村(社区)团总支书记从原来的70元/月、7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均调整到200元/月;村(居)民小组副长、村(居)民小组妇代组长从原来的29元/月、30元/月分别调整到50元/月、100元/;60岁以上农村困难老党员定补金:从原来的30元/月调整为50元/月。

二、关于“考核与绩效补贴挂钩”的答复

2015年4月22日,下发《关于印发< 绿春县村(社)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绿组通〔2015〕29号),要求各乡镇结合实际执行,但上级未明确出台相应措施。2013年10月31日,下发《关于印发<2013 —2015绿春县村(社)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绿办发〔2013〕 127号),其中,提出“(五)实施创收奖励。实行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制度,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发展村(社)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干部给予奖励,奖金从村(社)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按照两个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党建、脱贫攻坚等工作任务,从调动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探索实行考核和绩效补贴挂钩的措施。

三、关于“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的答复

关于对村干部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问题,县委组织部已多次向上级反映,但目前上级还未明确相应政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积极主动向上级对接,争取及时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的问题。

各位委员,感谢你们对全县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绿春县委组织部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