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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263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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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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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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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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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水价综合改革及阶梯水价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价综合改革及实施阶梯水价方案工作步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价格法规,我局对县水务局、住建局及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实地成本监审,草拟了《绿春县水价综合改革及实施阶梯水价方案》(草案),并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了听证会,在对草案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绿春县城区供排水价格
绿春县现行供排水价格是按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春县调整供排水价的批复》(红发改价〔2011〕114号)规定执行的,调整前后的价格详见下表:
绿春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表(表一)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元/m3 | 污水处理费元/m3 | 到户价 元/m3 | ||
自来水价 元/m3 | 水利供水价 元/m3 | |||||
居民生活 用水 | 调前 | 2.05 | 0.30 | 0.15 | 0.80 | 3.30 |
调后 | 2.10 | 0.40 | 0.20 | 0.85 | 3.5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调前 | 2.35 | 0.30 | 0.15 | 0.90 | 3.70 |
调后 | 2.50 | 0.40 | 0.20 | 1.20 | 4.30 | |
特种行业用水 | 调前 | 5.55 | 0.30 | 0.15 | 1.00 | 7.00 |
调后 | 5.75 | 0.40 | 0.20 | 1.20 | 7.55 |
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05元/m3调整到0.10元/ m3。发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本次不作调整,仍按0.019元/ m3(含水资源费0.007元/ m3)执行。
二、阶梯式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阶梯水量:第一级用水量确定为20 m3(含20 m3)以下;第二级用水量确定为20 m3至35 m3(含35 m3);第三级水量为超出35 m3以上用水量。
阶梯水价:根据云南省阶梯水价按1:1.5:2的规定比例制定绿春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具体详见下表:
绿春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含税)(表二)
用水类别 | 供水价格 | 备注 | |||||
居民生活用水 | 阶梯水价水量 m3/月/户 | 阶梯水价 元/ m3 | 一级含污水处理费0.85元/ m3和水资源费0.20元/ m3,二、三级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20(含20)以下 | 20—35(含35) | 35以上 | 3.55 | 3.75 | 5.00 |
(二)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尚未实行 “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生活、工作用水,在用水计划数未出台前,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实际抄表用水量以综合价2.85元/m3基础上加污水处理费0.85元/m3执行。计划数出台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生活、工作用水按阶梯水价规定标准执行,尚未实行 “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仍按实际抄表用水量以综合价2.85元/m3基础上加污水处理费0.85元/m3执行。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
根据《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规定和要求,绿春县尚未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政策,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暂按《绿春县供排水价格调整表》(表一)的规定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待计划用水管理政策出台后实施。
实施范围:绿春县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 m3以上的用水单位执行以下超计划累进加价(不含污水处理费)。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水价;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详见下表:
绿春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表(表三)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m3/单位·月) | 供水价格 (元/m3) | 备注 |
以县节水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 | 4.30 | 到户价 |
第二级 | 计划数< 用水量≤计划数×1.20部分 | 4.35 | |
计划数×1.20<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5.80 | 第三级基本水价,按第一级基本水价2倍加收(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8.70 | 第四级基本水价,按第一级基本水价3倍加收(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
绿春县城区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表(表四)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m3/单位·月) | 供水价格 (元/ m3) | 备注 |
以县节水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 | 7.55 | 到户价 |
第二级 | 计划数< 用水量≤计划数×1.20部分 | 9.23 | 第二级基本水价,按第一级基本水价1.5倍加收(不含污水处 理费和水资源费)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2.30 | 第三级基本水价,按第一级基本水价2倍加收(不含污水处理 费和水资源费)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8.45 | 第四级基本水价,按第一级基本水价3倍加收(不含污水处理 费和水资源费) |
注:加价比例按1:1.5:2:3
累进加价计算公式到户价:
1、水费=第一级供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供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供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四级供水价×第四级用水量。
2、污水处理费=第二、三、四级用水量×污水处理费。
3、水资源费=第二、三、四级用水量×水资源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改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对目前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县供水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切实加强县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严格限制县城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在绿春县城规划范围内(县城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仍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县城同类别供水价格的10倍(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收取;地下热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县城同类别供水价格的20倍收取。对使用地下水或其他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相应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加强管理。一是加强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防止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二是经营者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增强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批准后的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政策。
五、方案执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抄见2017年12月份用水量执行。
绿春县城区供排水用水类别划分及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城区居民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公立和私立医院用于医疗工作,养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的生活及工作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其它用水均属非居民生活用水。
3.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高消费场所的洗头、洗脚、桑拿、水疗、洗车、歌舞厅等特种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