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62641-634
-
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1-01
-
时效性有效
住建局“我要办理建设项目用水用气报装”主题事项服务指南
住建局“我要办理建设项目用水用气报装”
主题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我要办理建设项目用水用气报装”主题事项的使用单位,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理机构
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决定机构
绿春县自然资源局、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春县交警大队、绿春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条件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或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方案;施工图纸或单体设计方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为不会影响周边的秩序,不会阻碍交通,不会妨碍市容环境卫
生;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产权人同意。
3.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需要;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维修需要;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需安放临时性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
4.施工单位从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地形图、管线设计图、建筑用地红线图(取水点至用户走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设计文件;道路开挖申请审批收件;在主干道行车道申请开挖需供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5.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时提供);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条件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或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方案;未取得施工图纸或单体设计方案;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况。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3 |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选址附图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及宗地附图 | 原件/复印件 | 7 | 纸质 | 复印件存档 |
5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存档 | |
6 | 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7 | 市政排水审核意见书(住建窗口办理)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8 | 城市配套费(由规划部门通知办理)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0 |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体立面彩色效果图或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1 | 燃气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2 | 施工图纸(建筑部分)或单体设计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3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申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4 | 不动产登记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5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6 | 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17 | 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18 | 与临时搭建、堆放等有关的现状图和堆放、搭建后的实景彩色效果图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19 |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20 | 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21 | 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有关部门(规划/住建/城管)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22 | 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2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存档 |
24 | 总平面图或红线图,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25 | 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26 | 临时占用绿地涉及管道敷设等情形的,按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2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占道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审批表(视情况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28 | 涉路施工书面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29 | 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施工方案、交通安全组织方案、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存档 |
30 | 涉路工程施工图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需要收取费用。
(二)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3%征收;
收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费地点:城关信用社(绿春县民族风情园);
缴费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绿春县大兴街65号行政中心职工住宅楼A幢1楼绿春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873—4221420
十、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绿春县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电话:0873-4302022
十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绿春县大兴街65号行政中心职工住宅楼A幢1楼绿春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