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住建工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2559-072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1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000117122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1)

2.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02)

3.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种类及数量(00011712200303)

4.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周期(00011712200304)

5.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00011712200305)

6.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00011712200306)

7.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7)(审核通过)

8.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08)

9.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00011712200309)

10.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00011712200310)

1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11)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12)

1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00011712200313)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处理内容(00011712200314)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实施规范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