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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工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2557-636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1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000117121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00011712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100501】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延续登记【000117121005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②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③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④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⑤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⑥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⑦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3)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机械清扫、收集、运输车辆和船只权属证明;

作业车辆、船只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证明;

提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证明;

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证明;

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天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1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100601】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延续登记【000117121006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②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③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④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⑤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⑦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⑧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②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③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④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⑤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⑦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⑧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附件【实施规范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