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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25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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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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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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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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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子项: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00011713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00011713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00011713900301)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变更)【00011713900302】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延续)【00011713900303】
4.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当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相协调;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应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应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应避免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3.0.4、3.0.5、3.0.6、3.0.9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②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③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④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⑤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⑥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⑦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⑧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⑨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⑩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年检和户外广告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排查,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2)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技术”的实时动态监管。(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设置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4)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5)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条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CJJ/T149-2021)第10.1.2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安全检测检验证明材料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初次申请)【00011713900601】
(2)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延续)【00011713900602】
4.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应当确保安全、牢固;
申请材料齐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2)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标语、宣传品等安全隐患整治排查。(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标语、宣传品等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延续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4)悬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
(5)安全承诺书;
(6)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7)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5)社会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合理情况确定许可时限,最长时间建议不超过3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1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实施规范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