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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253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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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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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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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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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00011713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00011713800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延续【00011713800003】
4.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
5.实施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
6.监管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
7.实施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
8.审批层级:乡级
9.行使层级:镇(乡、街道)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要求。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推动将审批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材料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并公示结果。(2)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问题。(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进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临时建筑等设施修建的,个人或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的申请;
(2)临时建筑等设施设计方案;
(3)临时用地审批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包括户籍、身份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包括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主体申请
(2)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勘验现场情况
(3)决定给予批准/不给予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审批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要求。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要求。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村庄、本集镇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