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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工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2526-224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2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春县文化旅游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子项:

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审批【00011713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301】

4.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春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

(2)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造成损害。

(3)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构成破坏性影响。

(4)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造成损害。

(5)依法具有对拟拆除不动产的处置权。

(6)符合《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事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评估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通报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4)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活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方是非所有权人的,提供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所有权证明文件;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要性说明。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关决定。

近一个月内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正面、侧面、后面照片各一张。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现场勘验、开展技术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公示

(6)发放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春县文化旅游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