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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工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2518-36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2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五、子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000117129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000117129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900701】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变更申请【00011712900702】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督导。

(2)加大对审批事项的开挖、回填、修复跟踪力度和检查频次,严格规范挖掘作业,保证修复质量。

(3)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监管。对未经报批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保护市政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案促改”,有效强化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规矩意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予以严肃处理。

(4)加强汛期等特殊时期监督。对涉及内涝点和安全隐患点的审批事项现场跟踪监督,加强形势研判。因雨情影响暂停施工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形成新的积水隐患点,最大限度降低汛期等特殊时期市政道路占用挖掘事项对市民生活和车辆出行的影响。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有关设计文件(需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000117129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000117129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900801】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变更申请【00011712900802】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有关设计文件。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0001171290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000117129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900901】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变更申请【00011712900902】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实施规范清单.xls